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全方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是指将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整合到一张排污许可证上,以此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面、系统的管理。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在于“一证式”,强调“一证通管”,即一张排污许可证不仅包含污染源单位的基础信息、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治理措施等内容,还明确污染源单位应遵守的法律和法规、监督管理要求、违法责任等,是污染源单位合法排放污染物的唯一凭证。
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意义重大。从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看,它通过将原本分散在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多个领域的环境管理要求集中体现在一张排污许可证上,避免了多头管理和重复申报问题,有效提升了环境管理效率。从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角度看,它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促使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看,它是生态环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体制迈向更加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方向,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方案》还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如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视测定、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有序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等。这些举措的实施,势必会有力推动“一证式”管理落地见效。在全面落实“一证式”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强化两个方面的工作。
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排污许可证是“一证式”管理的核心载体,其核发质量的高低,直接关乎最终成效。环保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制度,确定核发标准,规范核发流程,明确所有的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时限与规定要求,确保核发工作高效运转。对于未达到环保标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不予核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堵住污染排放的口子。强化核发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进展、结果及理由,提高核发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随企业生产活动的变化和环境政策的调整,环保部门还需建立完整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持证公司进行复审,确保能够适时根据新的真实的情况和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对许可证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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